2025/12/08
【記者蔡秋森台中報導】為提升勞工權益保障,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,自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相關規定後,勞工如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(俗稱「無薪假」),除雇主應於實施前1日完成通報外,勞工亦可憑協議書自行向勞工局通報,避免因雇主延遲通報導致無法及早取得就業安定等協助措施。
勞工局說明,若雇主僅以口頭方式與勞工約定減班休息,導致勞工無書面協議可供通報,勞工可依「勞資爭議處理法」申請調解,並以調解成立之紀錄作為通報證明;如調解不成立,勞工局將主動向雇主查證,確認屬實者即納入通報,協助勞工及早取得相關資源。
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,現行法令並無「無薪假」一詞,合法名稱為「減班休息」,雇主若與勞工協商實施此措施,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;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(114年為28,590元,115年起為29,500元),部分工時人員則依原時薪與減少時數計算。期間勞保、健保與勞退均須持續提繳,且減班休息涉及個別勞動條件變更,必須取得勞工本人同意。
林局長強調,若雇主片面要求減班休息並扣減工資,屬違法行為,勞工無須補服勞務,雇主仍應全額給付工資。勞工除可請求補發差額外,也可依「勞基法」第14條終止契約,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。雇主若未依法給薪,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。
為協助受景氣影響的勞工,勞工局已於官網建置「因應美國關稅勞工局協助方案」專區,提供涵蓋安心就業、職能充電、安穩僱用等20項服務,並提供減班休息通報表件下載(https://reurl.cc/7KjzYy),若有相關疑問,可洽1999、市府代表號04-22289111分機35200,或至新市政中心文心樓1樓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。
林局長提醒,現行法令並無「無薪假」一詞,正確名稱為「減班休息」。依法每次實施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,且對按月計酬者,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(114年為28,590元、115年起為29,500元)。部分工時者則依原約定時薪與減少時數計薪。減班期間雇主仍須為勞工續保勞保、健保並提繳勞退金。
林局長強調,減班休息涉及勞動條件變更,須取得「每位勞工個別同意」,若雇主未經同意即片面扣薪,屬違法行為,勞工無須補服勞務,雇主仍須全額給付工資;勞工也可請求補發差額,並得依「勞基法」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,如經查證違法,雇主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。
為協助企業與勞工因應景氣波動,勞工局已於官網設置「因應美國關稅勞工局協助方案」專區,彙整「安心就業、職能充電、安穩僱用、失業再就業、職場接軌、勞工保護」等六大面向共20項服務,並提供減班休息通報表件下載(https://reurl.cc/7KjzYy)。勞工如有減班休息或其他勞動權益疑問,可洽1999、04-22289111分機35200,或至市府新市政服務中心文心樓1樓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。
圖說:。(勞工局提供)